、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部门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借款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
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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