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
2.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调整办法,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含冬季取暖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项目)的1.4%调整增加,低于24元的按24元增加。
3.倾斜调整。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按70岁-74岁、75岁-79岁、80周岁及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0元、40元、6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继续按照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同比例、同时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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