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投网(www.zt5.com)4月18日讯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激发市场活力,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6%调整为16%、10%、6%。4月4日,关于税率调整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正式下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近期关于税率调整的热点问题。
1、问: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查到。
2、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3、问: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4、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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