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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赋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甘肃司法网 2019-01-14 15:41

  综投网(www.zt5.com)01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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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证赋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生成日期 2018/1/31 12:13:15  文号  

  公证赋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

  案历经过:“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融资方式近年来逐渐进入人们视野。 融资方有利用自有股票进行融资的需求,但由于各种原因(如限制流通),融资方不愿或不能将其名下的股票直接过户到出资方名下,于是采取变通的方式,将对应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出资方,转让价款实际就是融资数额,到期后融资方再以融资数额加上融资利息(也就是“溢价款”)作为回购价款回购股票收益权,从而恢复享有该股票的收益权。

  李某拟通过该种方式将通过定向增发合法持有的某上市公司7xxx.xx万股的股票收益权转让进行融资,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受让李某持有的股票收益权,双方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持股票的收益权以x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证券公司,李某在X月后再以同样价格向证券公司回购标的股票的收益权,回购溢价款于每个季末月20日支付。李某为保证其在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债务、义务的履行,自愿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证券公司,双方另行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到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机构的质押登记业务规则要求必须提交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某证券公司为保障其债权的顺利实现,提出对回购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一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李某为表达自己的诚意使融资方案得以顺利实施也愿配合申办该公证。2015年X月X日,某证券公司和李某来到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员在仔细阅读双方提供的合同后了解到,回购价款不仅包括处置标的股票产生的收入,还有股息红利及标的股票产生的任何现金收入及财产性收益。这些收益的金额取决于市场和某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是一个动态数额,并且每季应支付溢价款的数额也是基于股票每季收益这个不确定的数额计算的,那么公证机构是否受理该公证申请呢?

  能否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在于对其办理依据的理解。目前,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的依据是以下法律条款: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债务人表示愿意做出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如何理解“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涉该公证申请能否受理。公证员经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业行业规范,认为:一、回购合同以某证券公司支付转让款,李某按期支付溢价款、到期支付回购款为内容,回购标的虽是一个“动态数额”,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转让与受让的金额虽不固定,但李某和某证券公司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且有明确的计算方法,相关判例对此也予认可。鉴于此,公证机构为某证券公司和李某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经承办公证员事后追踪了解,债务人按照公证后的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融资利息,合同到期后及时支付了回购款。

  专家点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重要效力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公证在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金融防控风险水平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在新型业务面前不仅仅考虑了“这个公证能不能做”,更是研究“这个公证怎么做”。通过充分研究论证,赋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这项新型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满足了当事人的需要,而且为今后公证机构办理此类公证事项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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