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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资金池业务受关注并开展资管业务自查

上海证券报 2017-05-10 13:46

  什么是“资金池”

  去年7月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九条列举了几种可以被认定具有“资金池”性质的情形,包括: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适当披露、未独立核算、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募短投长”,《暂行规定》要求,出现资管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多位券商资管业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在实际操作中,券商资管中主要针对银行等机构客户发售的“报价式”产品与“资金池”情形最为接近,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方向。此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根据银行客户的要求,券商有时对产品收益率做出了或明或暗的约定,而不是根据实际投资资产的净值浮动,因此被称为“报价式”。

  “事实上,报价式产品在合同设置上都留有余地,一般以预期收益率取代约定收益率,设置风险保证金用以在不同市况下进行业绩平准。例如,当实际净值高于预期收益率时计提差额作为风险保证金,反之则以风险保证金回补,从而在无保本约定的前提下达到接近保本的效果。”一位资深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同时,合同一般会约定风险保证金补完为止,以此避免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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