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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最新消息:独角兽回归A股 独角兽回归A股十大看点

本站整理 2018-04-02 08:28

  九,没盈利的企业,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

  文件第八条专门就投资者保护作出了安排:“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

  其中,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这无疑避免了一部分投资者担心的大股东靠估值“割韭菜”的情况出现。

  此外,发行CDR的企业注册地、上市地都在境外,这意味着投资者也分为境内外两个群体,文件对此也规定,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十,试点企业应符合哪些法律和规定?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如果当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时,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法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托人或托管人违反本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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