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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股票操纵案到底怎么回事?怎么操作?具体分析

本站整理 2018-08-14 17:33

  黄、张并不能预测也不知道高勇可能进行违法活动

  虽然黄晓明的账户“参与”到了精华制药的操纵案中,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获悉,从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晓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

  “黄某明、张某霞与高勇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即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黄、张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前述律师表示,“在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这个行为发生上,黄、张并不能预测也不知道高勇可能进行违法活动。”

  “黄某明、张某霞都不会被追责,此类案件中的追责主要针对违法主体,即交易的实际作出者,而违法被使用的账户的名义持有者通常并不承担责任,该案中的责任人也明确为高勇。”一位接近该案的机构人士向记者确认。

  不过围绕该案的另一争议,是证监会作出高达18亿元罚没决定后,黄晓明等人的账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是否会被一并遭到没收,据证监会披露,高勇获利载体体现为账户组,即部分违法所得将在包括黄晓明等人的证券账户内。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在哪个载体,是否转移,都会被进行相应的追讨。”前述律师表示。

  此外,出借给人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虽然并未构成行政违法,但仍然是对证券法中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曾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通知规定,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同时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而黄晓明等14名自然人在该案中显然符合这一情形。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人士表示,由于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其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管理最终被用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示范效应”容易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层虽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但仍然应当从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等惩戒措施。

  证监会刚刚公布的获利近9亿元、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确实为影视明星黄晓明名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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