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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超越人类生理和意志极限、牢牢控制财富

中国财经时报网 2017-06-30 14:06

  几类属于“非合规主体”的家族信托

  第一类:受托人为个人的家族信托

  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一个专业的被其信任的单个自然人(这里讲的个人主要包括专业的律师,投资顾问或者会计师等委托人所信任的个人)去管理,这将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被专业管理”测试,所以没有合规义务。

  第二类:直接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中只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例如别墅,豪华游艇,豪华跑车,珠宝,古玩字画等等),就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金融资产”测试,因此也就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所以也没有合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持有,如果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那么情形又会不一样。)

  第三类:受托人为PTC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专门设立的一个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该PTC公司的董事可能由专业信托公司委派或者由专业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担任)。

  PTC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判断这类家族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的关键是看该PTC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该PTC是否对家族信托进行”专业管理”。

  对于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各国对于PTC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OECD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

  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专业管理”,根据OECD《CRS实施手册》,如果一个PTC对于家族信托提供的是与金融资产或者信托财产无关的其他行政类管理服务,那么通常不能判定该PTC对家族信托进行了“专业管理”。也就是说即便PTC自身属于金融机构,该家族信托也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因此也就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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