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p2p网贷如何运营监管?
账户监管
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其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平台手里。若是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极大。
因此,中间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国内P2P网贷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的转账结算。而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指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此外,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独立于P2P平台的资金安全进行认证也可以尝试。
政策监管
由于P2P网贷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因此国家尚没有对其有针对性进行监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网贷业务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是有帮助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尽管借款成本较高,但资金到账时间快、借款门槛相对银行更低都是企业选择的原因,特别对解决短期临时性资金周转有很大意义。
法律法规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预期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预期收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预期收益的,借款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四倍(包含预期年化收益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预期收益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借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借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用户评论(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