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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太原楼市新政策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本站整理 2020-12-03 16:18

  从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细则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太原楼市新政策

  以下为原文:

  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系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系指与监管机构及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监管账户,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系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系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二)受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三)及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诚信情况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山西银保监局负责对本市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产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对用于本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费用、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装修费用、开发建设费用和偿还项目开发贷款等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工作:

  (一)实施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缴存、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二)会同监管银行对预售人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适时对账,对预售人履行监管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诚信情况;

  (四)其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九条 监管银行应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一)协助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二)按照监管项目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管理,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月统计报表工作;

  (三)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符合支取条件的,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四)与监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五)及时制止违规挪用预售资金行为,并向监管部门通报,协助监管部门核实预售人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方面的异常行为;

  (六)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缴存、支取相关凭证及时报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将拟预售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独立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选择具备条件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账户单独管理。

  对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系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一个预售项目涉及多幢楼房的,专用账户下应按幢设立子账户,不能设立子账户的,专用账户应当按幢为基本单位设立。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楼幢号,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专用账户中每笔预售资金入账应载明具体对应房号,保证每套房预售资金入账可查。

  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专用账户中预售资金缴存、支出,应以幢为基本单位分别管理,按楼幢号分别记账。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与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成本预算书和工程预算清册;

  (二)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四)预售项目一房一价表;

  (五)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监管项目名称、坐落位置;

  (三)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时间和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缴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质保金划转方式;

  (八)维修基金缴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四)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

  (五)监管银行为预售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第十五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预售人还应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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