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的要点如下:
1,最低投资金额和目标就业区的定义
这次新的法规并没有对最低投资金额和目标就业区的定义作出改变。
目前提出的新法规并没有涉及最低投资金额和目标就业区的定义。但是DHS(国土安全部)发布通知时邀请大众对提出的新法规给出意见,这代表正式开启“通知 - 公众意见”的程序。目前,DHS(国土安全部)只是希望针对区域中心项目的运营和安全方面做出改进,同时尽量减少新法规对区域中心运营和EB-5投资人的影响。
2,区域中心首次申请和样本批准的变化
DHS(国土安全部)希望可以把区域中心首次申请和EB-5项目样本批准申请划分成两个不同申请程序,成立区域中心时先递交一个简单的申请,在区域中心成立以后再要求递交更具体的项目样本批准申请。
3,样本批准申请成为强制性要求
上述程序将会使EB-5项目样本批准申请成为硬性规定。因此,DHS(国土安全部)会要求项目必须获得样本批准后,投资人才能递交基于对该项目投资而进行的EB-5申请。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很多项目现在已经是这么做的。DHS(国土安全部)的通知征求公众对项目样本批准有效期的意见,可能是2-3年的有效期,以及对于如何定义项目的“重大变更”的意见。
4,政府监督
DHS(国土安全部)征求公众意见的问题还包括政府对于区域中心所采取的监管力度和方法,以保障区域中心项目合理运用投资款促进经济增长,并且防止滥用资金。这些方法包括区域中心认证,上报区域中心对NCE(新商业企业)和JCE(就业创造企业)的监管方式,以及其他监管机制等。
5,区域中心的延期和关闭
DHS(国土安全部)在考虑对区域中心延期的规定作出修改,包括要求区域中心持续提供其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据,包括:
(a) 区域中心从事EB-5投资移民项目的证据;
(b) 定期报告区域中心采取的监管手段;
(c) 区域中心发生重大变更时,及时向DHS汇报。
此外,DHS(国土安全部)也在考虑公布有可能导致区域中心关停的活动,包括:
(a) 区域中心没有持续参与EB-5投资移民项目;
(b) 以欺诈或欺瞒手段获得区域中心资格;
(c) 在区域中心运营中使用非法来源的资金;
(d) 滥用投资资金,包括把后期投资人的资金当做前期投资人的投资回款。
解读
这个万众期待的法规为保障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的公正合法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标志着DHS(国土安全部)在引进新政策改善EB-5投资移民的过程中,是以开放的态度,并且愿意征求公众意见。
虽然通告中没有对最低投资金额和目标就业区的定义做出改变,但增加了对样本批准申请的强制性要求,加强了对区域中心运营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区域中心关停的机制。由此可见,对于每个投资移民申请而言,选择好的区域中心和优质的EB-5项目都对申请的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一则消息:
11月18日,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在Federal Register网站公布了《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 》的最终规定(Final rule)。协助雇主招聘及留住高技术人才,以及提供申请职业移民及非移民签证外国籍劳工的稳定性及灵活性,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布美国移民新规,定于2017年1月17日生效,H-1B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受益最多。
这项新规定“保持EB-1、EB-2、EB-3职业移民劳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计划”(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最受人注目的是已获准的I-140移民签证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留在美国另找工作。
用户评论(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