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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振华禁入保险业10年5年被监管谈话3次

上海证券报 2017-07-06 09:44

  带“病”上岗?请君走人

  完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已被排上保监部门的议事日程。保监会不仅将实控人“一言堂”与虚假出资、数据造假、违规和激进投资等一并视为亟须整治的保险业八大乱象,已经有所行动。

  根据记者获悉的保险高管任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在决定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对拟任人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通过调阅个人档案、查询信用记录、核实学历学位、走访或函询原任职单位等方式,确保拟任人选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严禁保险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狡兔三窟”。

  比如,不允许同时担任2家保险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法人机构内3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不仅仅是入口被把紧,对高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也在被强化。一旦出现“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的”,“5年内累计2次受到保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5年内被保监会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对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影响恶劣”,“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保监会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当高管人选,保险机构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此外,保监会还将建立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评价体系,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名单,如有被列入该名单的,监管部门或将不予核准其保险高管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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