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因为它能给人带来利益,人们趋之若鹜,他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谁先抢到就是谁的!由于商标常用的文字、图像等设计素材资源有限。
所以注册商标也属于紧缺资源,因此人们囤积商标、恶意模仿、抢注知名商标也就不足为奇了,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可图就需要你抢先一步!
两会期间,董明珠就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董明珠提出通过严格限制申请条件,加强商标使用证据的管理以及完善商标撤销机制等方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解决商标大量闲置的问题。
去年十月份开始,商标局就将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范围。
先来看看他们一般都抢注些什么?
1、抢注名人:“林丹”牌化肥商标,“叶诗文”牌泳装商标,“伊万卡”牌卫生巾......
2、抢注热点:包括热点事件、热点话题,当然也包括热点人物如前段时间的“赚它一个亿”、“小目标”、“蓝瘦香菇”等。
3、抢注别人在使用却未注册的品牌:个人对企业的抢注,企业对企业的抢注,国内对国外知名品牌的抢注,国外对国内知名品牌的抢注等,总之一团乱麻。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至2016年底,我国商标有效注册量达1237.6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1422件,比2015年底增长了6.5%,约占全球有效注册商标总量的1/3,有效地推动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商标资源被闲置,使得真正有需求的实体企业却“一标难求”。我国对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
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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