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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宝最新进展:近30省份明确受理法院

本站整理 2020-08-02 11:17

  有投资者起诉获法院受理

  目前,距4月20日发生的美国WTI原油期货2005合约出现负值结算价已过去三个多月时间,部分投资者与中国银行的和解工作处于僵持状态。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们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其中,部分亏损金额较小或急于减小损失的投资人,已经陆续签署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中国银行补偿投资人本金的20%,负值部分由中国银行承担。

  5月份,中国银行有关负责人曾向媒体透露,该行与客户和解签约率已经超过80%,并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

  从5月至今又过了两个月,当初没有和解的投资人们依然在坚持。“中行这几个月还在劝我签和解协议,说补偿方案是上面制定的政策,他们做不了主。我主张全赔,就算不能全赔,也要调查清楚,不然这种事情以后还可能发生。”有投资人表示。

  部分投资者不愿和解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事件发生后,中行与投资者交涉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店大欺客行为,令投资人反感;二是“原油宝”产品设计的合规、风控等方面得不到准确答复,投资人认为存在违法。

  在原油宝投资人群里,不少人选择了提起诉讼。事实上,早在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前,已经有投资人成功立案。

  投资人王先生出具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对于该投资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已受理,右下角日期为2020年6月1日。

  王先生表示,立案过程较为顺利,他6月1日提出申请,法院当天立案。“我本金一共是三万美元,这部分全亏,根据中国银行的公告,我还倒欠银行几十万。因为不能接受这三个月以来对方的态度和行为,我不会接受所谓的和解,会坚持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认为,中国银行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认为原油宝是理财产品;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和说明义务,导致投资人购买无限风险的期货产品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国银行至今无法提供原油宝合法性材料,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王先生表示,根据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说明,中行原油宝属于挂钩芝加哥交易所指标的再衍生产品,应受该暂行办法禁止性规则的规制。

  由于立案时间较早,王先生认为他的案子会是全国首批开庭审理的原油宝诉讼案件,但两个月时间过去,当地法院除了“等通知”之外没有给出更多的答复。

  截至发稿,数百人的投资人群里,仅有王先生一人成功立案,虽然尚未开庭,但这对其他人依然是一种鼓舞。“之前有律所在跟原油宝的事情,中途沉默了,最近说可以受理了。我见了几个,还没找到合适的律师,但是会继续下去。”有投资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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