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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案 “民生银行假理财飞单案”

中国新闻周刊 2017-05-26 10:08

疑似窝案

4月20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表示,航天桥支行案件是理财产品造假案,是该支行行长张颖私自伪造假合同,虚构理财产品欺骗客户的违法行为,不涉及票据业务。

  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自2015年起,共办理8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所有票据均在2016年正常到期托收回款。

如果航天桥支行案件是理财产品造假案属实,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可以发现民生银行理财流程的巨大漏洞。

“份额转让有三种模式,分别是打包转让、自营转让和代销转让。”李正辉告诉中国《中国新闻周刊》。

一位业内专家分析称,打包转让是将转让的理财产品进行改装,形成了新的理财产品,这种产品为接盘者提供了相应的优惠,使得这类产品在风险不变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从而赢得投资者的喜爱。

“自营转让就是将民生银行内部的需要转让的理财产品进行转让,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将申请打到总行产品部门负责人和销售渠道支行的客户经理手中,并在民生银行总行产品部门的监管之下,对理财产品进行转让。

  代销转让并不涉及民生银行分行的产品部门,只需要转让者和受让者私下进行谈判,并由产品管理人负责变更协议的签署,在协议投资人进行更换的时候,盖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章。”上述专家称。

“如果银行是理财产品管理人,意味着在进行权益转让的时候,民生银行分行产品部门负责人是知情的;如果是‘飞单’,那么最后的受让协议书上面不可能会有民生银行的公章,而是盖有理财产品实际管理人的公章。

  这说明,要么是张颖私自使用支行公章,要么就是她联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产品部门造假。”上述专家进一步分析。很明显,这是一个窝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产品部门人员众多,想要实施诈骗行为非常困难。

  如果张颖能够伙同其他支行员工私自使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公章,操作起来就相对方便许多。”李正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张颖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如果航天桥支行公开销售理财产品,并在相关协议上加盖民生银行公章,意味着投资人相信张颖的销售行为,认可支行行长的代理人身份。

  “如果理财产品非法,因为张颖所任职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不具备法人资质,因此,张颖案需要由民生银行总行承担法律责任。”“投资人的义务,就是在投资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按协议的规定,履行资金义务。

  如果这笔钱没有进入民生银行的账户,意味着民生银行内部的监管部门有责任对资金的流向进行调查,如果这笔资金不能按时追回,民生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耀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涉及几十亿元资金的虚构理财产品案背后凸显金融漏洞,民生银行近来在金融界掀起重重波澜,核心在于其金融系统存在漏洞。金融漏洞不仅涉及理财业务,同时也涉及信贷业务、担保业务和投资业务。

  这种漏洞可能会以高层腐败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会以底层员工‘飞单’和假章的方式出现,要根治民生银行的金融漏洞,需要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教授李正辉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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