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投网(www.zt5.com)06月27日讯
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原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起
政策亮点:
看点一:
1、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3、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3%除率的,税率调整为10%。
4、出口货物劳务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5、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公告》进一步明确,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对于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公告》也进行了规定: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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