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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有什么特点?

本站整理 2018-11-15 16:41

  综投网(www.zt5.com)11月15日讯

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又叫集团诉讼,是指行为人为多人,并且一个是集体的诉讼。共同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与集体诉讼的区别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根据当事入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入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两者通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此外,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虽末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时也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末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集团诉讼并不是我国诉讼法里的概念,我国诉讼法中又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相对于这里的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 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末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找律师咨询,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集体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集体诉讼中除首席原告外,其他所有受害者都不需直接参诉,甚至也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在进行,一旦赔偿额被确定,各间接参诉的受害人均会按比例得到一份赔偿,任何不愿参诉的受害者必须亲自申请退出,否则就算自动参诉。(即“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

  第二、集体诉讼中无需组织多人,律师只需与首席原告交涉,因此也不会带来任何社会稳定的问题,反而可以一次解决众多股东的索赔问题。

  第三、集体诉讼中都采用“胜诉才收律师费"的方式,也就是律师按“诉讼风险"收费,部分诉讼费用先由首席原告支付,而所有其他匿名的受害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最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尽管中小股东得到的赔偿金额通常不多,但至少得到了赔偿)。

  第四、集体诉讼中只需首席原告出庭或提供证词,这反而使诉讼过程相对简单。正因为集体诉讼中绝大多数原告是匿名、不直接参诉,整个过程需要法官的介入,包括首席原告、首席律师、律师费等都得经过严格司法程序由法官决定。

标签: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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