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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微调

深圳新闻网 2019-04-29 14:49

  综投网(www.zt5.com)4月29日讯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8日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包括骗提职工将被限制提取以及实施联合惩戒,限制交易类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将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其中,租住公租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额度为实际房租;违规提取的职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公积金。

  租住公租房,每月公积金租房提取可提实际房租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正在施行的《提取规定》于2014年9月1日发布实施,将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的规定,需要对其修订并按时发布实施。

  本次提取政策修订拟对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予以适度倾斜。

  对属于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职工,通过网站、电话、微信等自助服务平台或深圳市租赁平台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租房提取额度仍按照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执行。

  规范购房提取,取消两项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该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本次提取规定修订,拟进一步规范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购房提取进行限制。

  现有提取规定中,职工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销户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永久居留权证明”。

  为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此次修订拟调整不适宜现行提取业务开展实际的相关证明,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永久居留权证明”等证明材料,职工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回乡证、台胞证。

  违规提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根据《通知》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具体要求,提取新规拟针对失信违规骗提的职工限制提取和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网站公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标签:公积金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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