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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暂时调整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

本站整理 2020-06-28 14:33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国务院发布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允许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

  国函〔202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相关消息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标签:海南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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