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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 未经央行批准名字不能乱用

本站整理 2020-09-14 10:22

  时隔一年,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终于“靴子”落地。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央行正式对外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早在去年7月底,央行就发布过《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为期近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期间,央行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控办法》并未做大的调整,主要是在个别细则要求上进行微调。如延长提交金控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从6个月内放宽至12个月内;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如金控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本办法一些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金控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明确禁止的关联交易情形;完善“防火墙”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明确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由于央行此前已对金控公司监管多次表态,且在一年前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及部分公司已进行金控公司监管试点,市场对于金控公司监管早有充分预期,《金控办法》的发布只是预期已久的“靴子”落地。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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