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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赡养老人

本站整理 2020-09-03 17:47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赡养老人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扣除主体和范围

  ▲纳税人本人扣除,不包括配偶

  ▲赡养60岁以上的老人

  ▲被赡养人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每人不超过1000元,指定分摊>约定分摊

  扣除起始和终止

  被赡养人年满60——赡养义务终止

  留存资料

  ▲均摊:无需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留存书面分摊协议拍。

  二、常见问题

  1.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3.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标签: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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