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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国农业农村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

本站整理 2021-02-19 12:0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 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

  第七条 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 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 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第十条 管理型示范基地以优化管理职责履行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十一条 服务型示范基地以面向农民和城市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典型服务新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4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类别及条件

  (一)生产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3.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活动中广泛应用;

  4.在推进生产信息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开展了推广应用,社会效益明显;

  5.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6.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生产废弃物治理、循环利用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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