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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只做一单被罚了4万!网店店主要注意了

新浪网 2019-07-02 15:43

  综投网(www.zt5.com)07月02日讯

  网店两年才做了一笔229元的生意,却因一条持续一个月的宣传广告,被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因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造假,网店主朱蕾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7月2日,记者了解到,7月1日,朱蕾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法院认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网店被唯一顾客举报后罚款4万

  据此前《网店两年才做一单生意却被举报罚款4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指证据造假》报道显示,2011年,朱蕾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了上海柏裔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LED灯具销售业务,并于2014年开设了网店。但到2016年10月,其仅完成了一笔229元的交易,还被买家退货。

  同年12月31日,因生意不景气,朱蕾关掉了门店。2017年1月,朱蕾接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称2016年11月该局接到举报,因朱蕾网店“遇见最好的,使用最好的,享受最好的——因为你,独一无二”的宣传语中使用了“最”字,涉嫌违反《广告法》,要对其进行相应调查及处罚。

  2018年3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朱蕾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朱蕾公司违反了《广告法》,构成了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罚款4万元。朱蕾提起行政复议后,同年8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因认为上海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违法,且怀疑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朱蕾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朱蕾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第二次延期时并未进行集体讨论。复核材料中明确显示缺少延期材料,而复核的负责人却批示同意。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期办案、违法审批的行为,且审批表时间也有明显修改的情况。

  法院称难认同市场监管部门部分观点

  今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而对于朱蕾的诉求请求难以支持,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朱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沪01行终378号《行政判决书》中看到,朱蕾上诉后,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案情进行了重新调查。

  《行政判决书》中提到,朱蕾提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之前必须先行核实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并不构成其执法程序障碍,法律对此亦无强制性规定,因此不予采信。

  对于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则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本案确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因此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节复杂”的案件。

  法院称,首先,涉案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4日立案,期间经过两次延长,至2018年4月11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时间跨度一年有余,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张本案系简单案件,显然有悖社会通常认知。其次,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案件办理延期审批表中报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均明确载明系因“案情复杂”。但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主张本案并非案情复杂与其自行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另外,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两次延长审批载明“案情复杂”均系工作人员文字表述不严谨,该辩称理由牵强,不能令人信服。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提出,两次延长办理期限实际系因上诉人未积极配合调查导致,但提交的案件讨论记录中记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主动交代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并提供有关证据,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且从最终处罚决定的内容看,减轻处罚亦综合考量了这一情节。

  此外,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朱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配合调查的事实。因此,对于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罚并非案情复杂无需集体讨论的解释,法院称实难认同。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故依法确认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亦属不当,亦应确认违法。

  上海市一中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确认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

  朱蕾的代理律师张春林表示,上海市一中院的行政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即生效。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要求较为严格,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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