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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站整理 2018-12-26 13:28

  综投网(www.zt5.com)12月26日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标签: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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