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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福利费用包括哪些?

本站整理 2020-09-03 18:23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5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目前,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体现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各不相同,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1、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预提,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可以据实列支。 你公司福利费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14%,公司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为X元,如果工资总额*14%≤X,在限额内,那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为X元 。

  2、你公司某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只要小于或等于工资总额*14%的数值,都可以税前扣除。

  福利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扣除最新政策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

  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有: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哪些费用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

  1、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都列入职工福利费。

  2、为企业职工发放的防署降温费、供暖费,困难补助,体检费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

  3、遇年、节组织全体员工聚餐发生的餐费属于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做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4、企业组织优秀员工或者全体员工外出旅游支出,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

  5、企业工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旅游支出应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列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组织的发生的旅游费用可以先择列入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费。

  6、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礼品发放给员工做福利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但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上要进行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絀(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用支诎(扣除比例14% )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1号 )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诎(扣除比例5%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杼扣除。

  5、务招持费(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另:化妆品、药饮料等企业为30%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合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研发费用出(扣除比例75%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 9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8、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12%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扣除比例100% )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除上述税前扣除项目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还包含手续费及佣金、工会经费支出、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差旅费、会议费、 咨询费支出等等。不同的费用对应不同的扣除比例。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前,便有必要对这些项目及扣除比例进行具体了解,进而以确保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完成税前扣除,专业、规范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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