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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疾险最新政策 重疾险新定义有哪些变化?

本站整理 2020-10-26 16:43

  近日,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10月23日由银保监会相关副主席主持的《重疾险新定义》评审会终审方案已通过,目前正在走银保监会内部流程,预计重疾险新定义将很快发布。

重疾险最新政策

  与此同时,记者还获悉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终审稿)》(以下简称“《终审稿》”),文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使用原则、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及附则五大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终审稿》明确了重度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28种;轻度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3种。

  同时其亦指出,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另外,《终审稿》指出,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轻疾累计保额不应高于重疾险30%

  在使用原则一栏,《终审稿》信息显示,首先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

  其次,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同时,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值得注意的是,《终审稿》指出,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终审稿明确重度疾病28种 轻疾3种

  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一栏中,《终审稿》明确表示,重度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28种;轻度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3种。

  在重度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一栏,《终审稿》明确表示,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而重度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同时,在轻度疾病一栏中,恶性肿瘤——轻度特指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这六项之一。

  且明确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另外,《终审稿》表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第五项内容附则中,《终审稿》指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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