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抵押贷款丢失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江苏省海安县的韩某花24.7万元购买了银行150天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却只返还了3.8万余元,原来是不法分子通过网银操作,以韩某此前购买的理财产品为质押申请了22.23万元贷款,并转走了其中的22.228万元。韩某遂以银行存在过错且无权擅自扣留款项为由,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这笔损失。
近日,随着上诉期届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最终法院认定在银行一方已经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不宜将客户因被诈骗而遭受的损失转嫁给银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财产品被质押贷款22万失踪
2013年2月,韩某在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申请开立理财金账户,并领取了尾号为3241的银行卡。2013年3月,韩某又申领了尾号为4201的理财金账户卡。2014年11月,韩某为其尾号为4201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领取了电子密码器。2015年10月12日,韩某使用尾号为3241号的理财金账户卡,在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自助柜员机办理购买了24.7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行情4.56 -0.87%,买入)个人高净值客户专属150天增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3日,韩某尾号为3241的理财金账户通过网上银行以理财产品质押方式,向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申请一笔金额为22.23万元的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申请,向上述尾号4201的银行卡账户发放了贷款。随后,该银行卡账户通过手机银行被转走两笔款项,合计22.228万元。次日,韩某到银行询问其理财资金的相关情况。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自助机柜员机查询后,告知理财产品未被转移。为安全起见,工作人员仍协助韩某修改了银行卡密码。
银行催收逾期贷款储户如梦方醒
2016年1月20日,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韩某,其上述贷款已经逾期,并催促其及时还款。接到电话后,韩某一头雾水,立即到银行了解情况。经核实,韩某才得知其账户办理质押贷款和贷款被转走的事实。次日,韩某到海安县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12月3日,自称是南通市公安局的人员来电要求核实账号,我根据对方要求向其提供了涉诉银行卡密码、电子密码器生成的动态密码等信息,遭受诈骗……”2016年1月22日,海安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6年3月11日,案涉理财产品到期,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在扣除案涉韩某所欠贷款后将剩余款项38087.3元汇入了韩某上述尾号为3241的理财金账户中。韩某认为,其本人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无权擅自扣除其出售理财产品后的应得款项22.23万元。多次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韩某将工行海安支行及工行海安开发区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22.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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