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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最新消息2018:第四季度个税咋计算?

本站整理 2018-10-04 17:33

  综投网(www.zt5.com)10月04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本文通过案例,重点介绍了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方式,供读者参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先行实施。随之而来的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应如何适用的话题,引起纳税人的普遍关注。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税款计算过程中,新旧规定的衔接和法规适用等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9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例如,赵先生为某企业雇用的中方员工,该企业的发薪日为每月10日。赵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为2万元/月,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为4443元/月。假设赵先生没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企业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10月10日为赵先生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减除费用标准;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月10日,应纳税所得额=20000-4443-3500=12057(元),该所得额适用原个税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2057×25%-1005=2009.25(元)。企业所扣的税款应于10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0月10日,应纳税所得额=20000-4443-5000=10557(元),该所得额适用新个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0557×10%-210=845.70(元)。企业所扣的税款应于11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该例中,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后,赵先生的税负明显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税率中的收入级距进行了调整,拟在2018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假设2018年度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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