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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方案最新2018: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落地

本站整理 2018-10-28 09:45

  二、实施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刚刚实行综合所得课征,个税扣除政策制定没有很多经验,征管基础设施建设和征管方式水平仍然有限,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简便易行、切实减负等原则,相关标准得以制定。虽然减税效果显著,扣除适用简便易行,达到了预期的政策效果,但从税制完善的角度和实际征管的角度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一是扣除标准定额居多,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本次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原则是简便易行和切实减负,因此在制定标准中主要是采用定额标准,即无论实际发生额是多少,均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这种标准虽然简便易行,但是不符合税收能力负担原则。

  这个问题在赡养老人支出、住房租赁支出和住房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中普遍存在。在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独生子女每年养老的税前扣除额度为24000元。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但对非独生子女,且兄弟姐妹意外身亡的情况未予考虑。

  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方面,可能存在夫妻纳税人结婚前各自即有两套首套住房,并且分别偿还贷款利息的情况。根据规定,结婚前二人可以分别扣除各自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而结婚之后则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只能有一人进行扣除。这造成结婚前和结婚后的扣除额差异很大,可能出现“假离婚”、推迟结婚的情况,反而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生育率的提高。

  二是纳税地点可能存在冲突,出现个人所得税纳税地和扣除取得地不匹配的情况。例如,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支出发生在纳税人的经常居住地,住房租金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最后纳税申报是在其工作所在地,纳税人又可能从第三地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劳动报酬等,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在多地预交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年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发生个人所得税退税,退税费用应该来源于哪个地区,在这一问题的确定上存在困难。如果不同地区采取分摊的方法,可能会导致实际纳税地承担了扣除发生地的成本,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不匹配问题;税务机关在核实扣除真实性时,也可能在信息获取、部门协同等方面面对较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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