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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债发行时间及利息 2019年四月国债安排

中国债券信息网,财政部 2019-04-01 14:46

  4月10日至19日发行2019年第三期、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分别为19储蓄03、19储蓄04,国债代码分别为191703、191704),期限分别为3年、5年,2019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和2024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4月20日至30日发行2019年第五期、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分别为19储蓄05、19储蓄06,国债代码分别为191705、191706),期限分别为3年、5年,2019年4月2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2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公告日至4月30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从调息生效日起,4月未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正在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停止发行。在原定发行期内,从调息生效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含第3个工作日),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调息后新发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限不变,期次名称从第七期起顺延,票面年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根据期限最相近的存款基准利率调整方向和幅度作同向同幅调整。

  二、销售组织

  4月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中国工商银行等27家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三、提前兑取

  4月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4月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各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持有当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4月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款项分别分批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4月1日至5日的发行款于4月8日17:00前上缴,4月6日至9日的发行款于4月10日17:00前上缴,4月10日至14日的发行款于4月15日17:00前上缴,4月15日至19日的发行款于4月22日17:00前上缴,4月20日至24日的发行款于4月25日17:00前上缴,4月25日至30日的发行款于5月2日17:00前(节假日顺延)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19储蓄01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标签: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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