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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为什么要收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出台好?

本站整理 2019-11-29 10:39

  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有着巨大的拉动作用。房地产对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表现在投资、生产和消费三个领域。房地产不仅自身促进经济增长、提高民生质量和水平、解决就业、贡献财政税收,而且具有产业链条长、关联行业多的特点,拉动一大批产业的发展。第一,房地产开发投资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第二,房地产投资带动建筑业以及水泥、钢铁、有色金属、挖掘机等上下游制造业的生产与投资;第三,房地产销售后,带动与住房有关的消费,促进了家电、家具、家纺、装潢等制造业的生产与投资;第四,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对金融、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也有明显的带动。2018年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6.6%,房地产对上下游相关行业增加值的拉动占GDP的比重为9.2%,二者合计占比高达15.8%。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未能给房地产税出台提供最佳环境。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严峻,三季度GDP增速创1992年以来新低,其中,出口连续两个月负增长,消费低迷,固定资产投资持续放缓;财政税收收入下滑,税收连续5个月负增长、11省市财政负增长。

  以日本为例,1991年为抑制地价上涨和房地产投机开征地价税、强化特别土地保有税,成为地价下跌的加速器。1985-1990年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导致商业用地价格大幅上涨,主要集中在三大都市圈、6个主要城市。1986-1990年,全国土地价格指数增长42.3%,而6个城市土地价格指数增长了160.6%,东京圈、大阪圈分别增长153.5%、166.3%。

  1991年1月,《综合土地政策推进纲要》、《土地税制改革的基本方案》陆续出台,主要调控措施包括:开征地价税、强化特别土地保有税以及提高土地评估标准。

  开征地价税、强化特别土地保有税的本意是增加土地持有成本抑制房地产投机、挤出虚高的价格泡沫。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加税短期内大幅强化了市场悲观情绪、加速房价下跌,尤其对中心城市土地价格的下跌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1992年当年6大城市房价指数即下跌15%,截至2018年6大城市跌幅高达76.0%。

  日本1991年加税成为地价下跌的加速器,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投机盛行,是推动此轮地价上涨的重要因素。日本1975年开始城镇化率增速趋缓,到80年代后期刚需已充分满足,地价快速上涨主要由投机驱动,大量法人和个人持有土地,受加税影响较大。第二,市场下行期房地产税大幅增加持有损失。出台时房地产泡沫已经开始崩溃,由于地价评估调整滞后市场价变化,实际税率上升和地价下跌并存,土地持有越久损失越大,持有者更加急于脱手。第三,强化了政府调控和地价下跌预期。加税政策目的在于增加持有成本、减少囤地,但成为政府强力调控的信号,强化了市场悲观预期。

  3 征收房地产税需要哪些基础设施建设

  房地产税出台,应立法先行,并满足六大前提条件。

  一是开展全国住房普查,掌握全国住房基本情况。1984年以来,我国还未进行一次全国性住房普查,住房基础信息薄弱。2020年我国将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基本情况,有望摸清楚住房底数。

  二是统一界定房屋性质。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现存房改房、福利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两限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性质差别大,税基不统一。

  三是解决征税“技术前提”,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准确及时的采集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4年底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在全面推进,2018年,全国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四是完成房地产税改革。目前在房地产税收环节,约有10个税种,应重新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赋,避免重复征税。

  五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主要包括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和评估基期、税率调节机制等,确保居民税负负担可承受。

  六是完成修订《税收征管法》,为依法治税提供依据。2015年1月5日国务院公布《税收征管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比原税收征管法,此征求意见稿对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做了大幅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并发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其中包括抓紧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项目。

  4 什么是最优的房地产税方案?

  4.1 地方主导,优先对空置房、高端房征税

  地方主导房地产税制设计,因地制宜,避免“一刀切”。房地产税具有高度地方性,与地方居民利益密切相关。中央统一立法虽然必要,但各地方住房需求、住房发展阶段等具体情况都不一样,不宜统一税制“一刀切”。留给地方政府充足的自主空间,兼顾地方特点,才能保证房地产税符合地方实情,稳妥实施。

  区域上,从经济发达地区试点,逐步过渡到全国。相较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水平、支付能力和纳税意识都更强,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房地产税试点,总结经验,逐步过渡到全国,阻力较小。

  征税对象上,从空置住房、高端住房逐步过渡到所有住房,有利于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是直接税,居民对税负敏感,房地产税应由小范围、低税负向全面征收过渡。从国际看,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税制设定上以“宽税基、低税率”为主,针对存量住房征收房地产税可确保税源规模。开征初期,考虑居民负担水平和接纳程度,可从空置房、高端住房逐步过渡到所有住房。

标签: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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