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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不任性: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证券时报网 2017-06-19 23:10

进一步细分产品风险等级

要求与投资者分级相匹配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对市场关心的很多细节都进行了规范,其中最核心的是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具体来看,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这一适用主体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这些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都要遵守这一指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风险等级名录,按照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了R1、 R2、 R3、 R4、R5 五个等级。

​       其中对应R1风险等级的产品类型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对应R5风险等级的产品类型则包括了可转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股票分级基金B份额、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等。

​       从产品类型看,对分级基金的风险级别设定较为严格。同时对投资者也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2、 C3、C4、 C5 五种类型。

根据要求,投资者和基金产品之间必须风险“匹配”,也就是说,作为投资者只能买其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当然最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未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买某款产品的,可能会被销售机构“拒绝”购买。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三类定义,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不过比较复杂。同时也规定,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投资者主动购买,需要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等。

此外,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审慎调查、人员管理、保密、回访、投诉、自查、留痕、档案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也列明了指引细则。这一征求意见稿要在2017年6月21日17:00前反馈,可能随后将推出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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