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婷婷并不认同。她说,房子不是为了结婚才买的,是她和小张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有自己堂哥帮忙,买房也不可能这么顺利。
对于房子现在的价值,小张和婷婷都认可,目前市场价约在180万元左右。
“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要分一半!”婷婷说,房屋所有权自己可以不要,但一半的份额,小张必须折价补偿给她。
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究竟是男方说的“彩礼”,还是女方说的“共同投资”。
法官认为,如果真的像婷婷所说,房屋属于两人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是要讲求回报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婷婷仅归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他的投入是远远大于婷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小张和婷婷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小张主张的“彩礼”一说显然更为合理。
法院认为,既然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那么现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也就是其占有的房屋份额。
考虑到房子价值的上涨,且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些作为补偿,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分手了,或是婚后又闹掰了,彩礼究竟该不该还?怎么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在我国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来说,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后两种情况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借钱凑的彩礼,因为一般都是在婚姻登记之前,因此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另外,如果女方拿彩礼买车、买房是为了结婚,男方可以要求折价返还,除此之外,一般是全额返还。
如果是共同投资购置的房产,在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征求双方意见:一方要房屋产权,另一方不要的,房屋给要的一方,需按照实际出价和房屋增、贬值比例折价补偿另一方;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的,通过竞价方式决定产权归属;双方都不要求房屋产权的,可将房屋拍卖变现后,根据双方实际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如果说一方要一方不要,那么确定这个房子的价值有两种方法,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好的那就协商确定,协商不好的话,要通过鉴定程序才能确定这个房子的价值,再分配。而不是由法院来确定这个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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