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为这事争执不下,最后,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返还作为“彩礼”的房子份额。
在庭上,两人针锋相对,都不肯让步。
小张说,自己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婷婷结婚准备的,主要也是为了照顾婷婷的情绪,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他付的,如今结婚愿望落空,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他可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对此,婷婷并不认同。她说,房子不是为了结婚才买的,是她和小张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有自己堂哥帮忙,买房也不可能这么顺利。
对于房子现在的价值,小张和婷婷都认可,目前市场价约在180万元左右。
“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要分一半!”婷婷说,房屋所有权自己可以不要,但一半的份额,小张必须折价补偿给她。
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究竟是男方说的“彩礼”,还是女方说的“共同投资”。
法官认为,如果真的像婷婷所说,房屋属于两人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是要讲求回报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婷婷仅归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他的投入是远远大于婷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小张和婷婷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小张主张的“彩礼”一说显然更为合理。
法院认为,既然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那么现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也就是其占有的房屋份额。
考虑到房子价值的上涨,且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些作为补偿,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夫妻婚前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如果是出资双方,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产权人为出资中的一方。如果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增预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所以说,对于上述新闻,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合理,因为女方无法证明这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投资行为,同时归类为共同财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分手要分一半房子的要求,明显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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