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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提取流程是什么?

本站整理 2020-10-14 14:57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积金是可以提出来的 ,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办理,因此,在提取的时候一定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还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从而达到相关的目的。

标签: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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