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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9亿公款理财北京昌平一乡镇干部获刑11年

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2017-02-06 08:48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张佩山在用管理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信托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2014年2月25日至3月11日,张佩山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300万元用于投资资金信托。

  犯三宗罪 获刑11年

  据了解,在庭审过程中,张佩山称镇领导知道他用管理的钱购买理财的事,但经法院查实,马池口镇明确规定了各村大额资金支出必须书面请示镇党委,经过审批后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才可以实施,马池口镇会计中心对于各村的资金仅具有保管和监管的职责,大额资金支出需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镇党委书记、镇长签字后方可支出;纪委曾约谈马池口镇历任党委书记和镇长,多名证人也表示对张佩山的犯罪行为不知情。

  昌平法院认为,张佩山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张佩山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张佩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张佩山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张佩山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最终,昌平法院以张佩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张佩山的受贿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

  北青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张佩山不服曾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该维持,后张佩山又撤回上诉,北京一中院因此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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