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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宁人社发〔2019〕5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本人2018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比例挂钩。
(三)适当倾斜。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4037元的调整到4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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