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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办贷款无需本人 14名员工被贷款百万是怎么回事?

新浪网 2019-03-22 09:17

  14名员工被贷款百万

  综投网(www.zt5.com)03月22日讯

  2019年1月28日,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位员工去银行想注销银行卡时,柜台却显示有贷款无法注销。随后,此前帮忙办卡的员工们都发现了银行卡有贷款情况,截至目前贷款金额高达400多万元。但赵某川告诉记者,14人对贷款一事均知情。3月18日,14名员工前往仪征市公安局报案。

  原来,自2018年1月起,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的员工们陆续收到领导赵某进的请求,让他们帮忙办理江苏银行的借记卡以此刷取流水用。一年间,通过赵某进介绍的办卡员工共有14人,而这些卡实际由前任领导赵某川使用。

  3月19日,仪征市公安局王副局长表示,目前警方已受理该案件,并交由经侦大队负责审查。今日(3月21日)上午,记者从江苏银行了解到,赵某川办理的是一款在线贷款业务,不需要本人到银行办理,通过手机银行扫脸认证便可完成最高30万元贷款。

  办卡贷款 14名员工均称不知情

  张翔是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一名员工。3月19日,张翔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12月10日中午,公司领导赵某进打电话联系自己,让其帮忙办一张江苏银行借记卡给他用,“他告诉我不会有损失,自己只是刷流水用,我同意后,下午我们一起到了江苏银行,前来的还有前领导赵某川。”

  张翔称,当天办卡前,两人先带领他办理了一张移动手机卡,随后去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当时银行并没有告诉我这张卡可以办贷款。赵某川先让我在自己手机上登录江苏银行的客户端,又让我刷脸在他的手机上登录了一遍。最后,手机卡和银行卡全部交给了他们。”

  张翔表示,自己把卡交给二人后一直心存疑虑,后来陆续从同事那听说,赵某川也让其他人办理了银行卡。“2019年1月28日我去银行想用身份证的方式注销这张银行卡,柜台显示有贷款无法注销,并且查不出贷款的相关明细。”

  “后来我突然想到江苏银行的手机APP被他用过,于是我去补办了一张手机卡,登录上去后才发现被贷款三十五万四千五百元,其中赵某川把20万转在自己账户上,十五万四千五百元转在洛阳占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翔告诉记者,至今卡上的贷款也未还清,还逾期两期。

  周开伟也是帮忙办卡的员工之一,2019年2月26日下午,周开伟才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赵某川贷款了,“他让我们把银行逾期的利息先还了,我还了700元,还帮另一位同事还了1400元的利息,利息钱打了收条,后来签了协议,内容大致为:我们到银行贷款的钱给赵某川做投资,与他人无关。”

  张翔告诉新京报记者,一年时间内,赵某川利用14名员工个人信息共在江苏银行手机贷款400多万元。除了还部分利息外,大部分本金都未还。这些贷款都被打入了洛阳、福建等地的多个账户。

  对于为何愿意办卡给赵某川使用,张翔称,要求办卡的人是班长赵某进,此举是为了保持和领导的关系,而且大家都认识了很多年,碍于面子就借了。

  几名被骗的员工告诉记者,他们每个月的工资只有2000多元,几十万元的贷款确实承担不起。“我们都没想到刷脸的时候,就表示确认贷款了。”

  【回应】

  信用贷款无需本人到场 缴存公积金满一年即可申请

  一名银行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刷流水”的意思是,资金流入流出账户的活跃度,多用于贷款。刷流水的目的是为了向需要贷款的银行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即每月或每季度固定的收入。本案中的“流水”就是朋友之间银行卡之间的借卡转款过账。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受理借款申请、贷款调查、 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等多个流程,且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按照14名员工的说法,他们并没有配合赵某川进行贷款业务的办理,那赵某川又是如何在持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高额贷款业务呢?

  对此,今日上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了江苏银行一工作人员,据其介绍,江苏银行手机银行可在线办理金e融业务,只需个人缴纳公积金满一年没有断缴就可以办理最高30万元的贷款。银行卡与贷款不同,银行卡只是作为个人的一个记款和还款账户,而贷款需要符合相关条件。

  该工作人员称,纯线上信用贷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22-57周岁,有缴纳公积金,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现单位工作满一年,且现单位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一年。“满足条件者可在江苏银行开通个人贷款账号,通过网银和专业版手机银行直接在线申请,首次申请贷款需要实名认证,进行人脸识别,通过专业版手机银行填写相关资料,系统进行审批后实时出现结果。”

  另据工作人员介绍,后续的贷款操作申请是否需要人脸识别无法确定,但贷款只能绑自己本人的银行卡。

  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的银行卡,根据其解释属于“信用卡”的范围。利用别人的个人信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进行贷款,最终不予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川欺骗员工,让员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借记卡,赵某川本人拿冒用员工的身份,恶意透支大数额贷款的行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的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对此,付建提醒,使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恶意骗贷等刑事责任。因为身份证是每个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所以提醒广大公民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如果需要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时,建议出具授权委托书,具体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权限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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