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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征求意见已截止 进入到最后的修正阶段

华夏时报 2018-11-08 15:09

  综投网(www.zt5.com)11月8日讯

  个税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已经进行到最后阶段。

  日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了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进入到最后的修正过程中。

个税改革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期间,不少业内人士表达了对加强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力度、细化住房贷款利息、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细则的期待。

  比如,按照征求意见稿,住房贷款利息抵扣问题这样表述: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在上海市财政局巡视员袁白薇看来,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要更加明确,包括首套住房贷款是认房还是认贷,不同城市首套房贷款如何定义等。

  对于大病医疗,《征求意见稿》指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不过,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邓淑莲看来,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方式,所以大病医疗支出仅能由患者本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由有可能承担了部分大病医疗支出的家庭成员进行扣除。她建议,未来或许可以考虑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扣除。

  此外,教育、养老支出抵扣力度较大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则将从义务教育阶段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均涵盖其中。扣除方式为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经父母约定由其中一方按标准100%扣除。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这样算起来,相当于上有老、下有小的纳税人,单月纳税额度提高至8000元。

标签:个税专项扣除个税个税调整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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