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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构成什么犯罪?七种常见套路贷解析

华律网 2018-12-18 15:20

  综投网(www.zt5.com)12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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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套路贷”犯罪,将“套路贷”定性为诈骗犯罪。国家多次出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特别针对“套路贷”制定了一系列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虽然“套路贷”一词频频出现在法律法规和媒体的报道之中,但其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不仅刑法、刑诉法对其没有定义,出台的相关的法规中也没有准确的界定。如此一来,似乎凡是具有“套路”的民间借贷都可被归为“套路贷”的范畴,以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民间借贷案件逐渐出现了泛刑事化的苗头。

  刑事手段是严厉的惩罚手段,涉及到自由与生命,应严格控制。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定性不能仅看其表现形式,构罪与否必须要严格审查其犯罪构成,严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下面,本文整理归纳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七种套路,逐一分析各套路是否构成诈骗罪:

  1、利息先行扣除

  因为高额的利息不被法律保护,所以小贷公司(本文中的小贷公司包含网贷类、平台类、app类等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时,就先将利息计算出来,从出借的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取得的金额要少于借款协议约定的出借金额,少的部分就是利息。

  这种做法广泛流行于小贷公司,其目的是为了攫取高额的利息。如果借款之前,出借方和借款方对这种做法都认可,那么小贷公司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显然不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最多属于高利贷,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2、高条低条,阴阳合同

  双方事前会签署两份合同,一份为正常的借款合同,利息、违约金等条款都在正常范围之内(俗称“低条”);另一份合同则约定了高额的利息以及违约金,甚至有的直接虚增借款金额(以下简称“高条”)。如果借款人正常还款,双方以正常合同为准;如果借款人未能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就使用虚增合同进行追讨。

  阴阳合同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升级版,道理也是类似。如果出借方在事前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且借款方也认同这种做法,那就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

  如果借款方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偿还所借款项,出借方使用“高条”进行追讨,这符合双方的约定,显然不构成诈骗罪。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出借方故意阻碍还款,比如故意冻结还款账号、故意不接借款人电话等,使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待还款日期截止后再用各种手段逼债,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虽然出借方的主观恶性很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并未使用“诈”或“骗”的手段,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即使出借方阻碍还款,也只需认定“高条”无效,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解决即可,没有必要动用刑事手段。如果出借方在逼债过程中存在骚扰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手段,那也应按照其手段触犯的法律定罪量刑,与诈骗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借款方并不知道出借方会设置还款障碍,也不可能预估出自己将来会因无法还款而违约。换言之,在签署合同之时,出借方隐瞒了自己将要设置还款障碍的事实,使借款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签署了借款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情况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第一种观点慎用刑罚的态度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第二种观点对于客观要件的解释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笔者唯一不能接受的是,将阴阳合同的借贷方式不加区分地解释为诈骗罪,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违背了《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势必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标签: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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