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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税屋 2019-08-14 14:14

  综投网(www.zt5.com)08月14日讯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开局之年,是减税降费之年。为此很多实质性减税政策应时而生。今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推出了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纳税人充分享受此次税改红利,本文以政策变化点对比+解析的方式作出归纳和总结,以便大家参考和使用。

  一、小型微利企业

  (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很大。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5万元[100×5%+(300-100)×10%],而原来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75万元(300×25%),相比减少50万元,减税效果显著。

  提示:由于企业所得税引入了超额累计的计算方法,将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值上下,税负也会产生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应关注临界值。

  例2:接例1,该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75.25万元(301×25%)。可见,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增加50.25万元(75.25-25),明显得不偿失。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申报

  1.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汇算清缴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直接填写。

  提示:除上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二、创投企业

  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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