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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申购单位是多少?附科创板股票承销与发行办法

本站整理 2019-03-20 11:10

  综投网(www.zt5.com)3月20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科创板申购单位作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申购单位)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则适用)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监管对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询价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条(投资价值报告)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时,应当向网下投资者出具其证券分析师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条(报价原则)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七条(报价方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八条(披露报价平均水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披露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平均数等信息。

  第九条(投资风险提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第八条规定的中位数、平均数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投资风险公告:

  (一)说明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第八条规定的中位数、平均数的理由及定价依据;

  (二)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的差异;

  (三)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四)本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中止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本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网下发行比例)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二)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标签:科创板科创板打新科创板概念股科创板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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