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项四:住房贷款利息认贷 ,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今年10月份公布征求意见稿时,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6个专项附加扣除中对于可以扣除贷款利息的首套房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首套房认房还是认贷?刚出炉的《办法》给予明确,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认贷。)
扣除项五:住房租金,北上广等扣除标准为每年1.8万元
1、纳税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有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张志刚分析认为,除大病医疗以外的5项按照标准定额进行扣除的项目中,仅住房租金的部分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为大中城市的租房族提供了更高的扣除额度,进一步为这部分纳税人减负。
扣除项六: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按每年2.4万元定额扣除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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