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51%(相对控制线)
51%是相对控制线(在法律表述中称“过半数”),达到了51%(过半数)股权后,即可对一般决议事项进行控制。。
决策事项分为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改变公司形式等。一般事项通常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但除了重大事项外的一些事项,如:对外担保,股权对外转让(股东之外)、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董事、选举监事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过半数“和“半数以上”是不同的概念,过半数是不含半数,半数以上是含半数,也就是说51%是过半数,50%则是半数以上。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参照前面)。
三、34%(否决性控制线)
也叫安全控制线,达到34%则具有一票否决权。
这条与绝对控制权相对应,由于要获得绝对控制权,必须2/3以上的股权,一旦拥有了34%以上,其它人就无法获得2/3以上的股权,对于所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事项就有了一票否决权。这里要注意的是,仅1/3,即33.33%是不具备一票否决权的,因为三分之二表决权是包含2/3的,只有你过了1/3,另人才不可能拥有2/3以上股权。
法律依据和67%的绝对控制线相同,均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
四、30%(要约收购线)
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来说,30% 的股权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并非“邀约”,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其规定均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需要注意的是,此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有限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20%(同业竞争警示线)
20%是界定同业竞争的警示线。对于有限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没有同业竞争的相关限制,所以这条线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里要注意两个概念:“同业竞争”和“竞业禁止”,前者的主体主要是股东,后者是的主体指企业高管或员工,其适用规则也不相同,这里不展开讲,有兴趣的可自行查阅。
20%这个比例线也不是绝对的,假如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了同业竞争的禁止规则,则按协议执行。一般认为20%以上股权能够对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将20%视为一个同业竞争的警示线。
六、10%(临时会议权)
10%的股权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临时会议包括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可提出质疑、调查、清算、解散公司。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一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时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条。前两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后两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摘录部分内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 年会和临时会(摘录部分内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摘录前半段)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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