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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保费率再调整 2019年吉林省社保费率降低

搜狐网 2019-07-09 17:00

  综投网(www.zt5.com)07月09日讯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已经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于本人自愿,可重新选择2019年度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暂时继续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标签:社保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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