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P2P信息披露规范 标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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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15 13:06
来源:中商情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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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即将挂牌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研讨会。据与会人员透露,研讨会对个体网络借贷(P2P)、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事宜,进行了讨论。

研讨会上披露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以下简称:《规范》),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不过,这只是初稿,仅供内部讨论,后面还要进行修改,”前述与会人员透露称。

在去年,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地,也都已先后发布了相关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从业机构需对信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上述规范。

《规范》对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并指出,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原则。

《规范》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公司的披露工作,按本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此外,从业机构应当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同时应积极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开展其他业务审计、IT审计等,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从业机构应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求披露平台股东信息、15条重大事项信息

就机构基本信息披露内容,《规范》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披露公司组织架构情况、董事简历、监事简历、公司管理人员简历(一般所指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其他人员)、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成员信息等公司治理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指出,当从业机构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作简要说明,如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公司管理人员;当年董事会成员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一;重大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形式处罚等,共计15项内容。

《规范》要求,从业机构不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对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P2P平台应至少每日更新21项运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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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P2P信息披露规范 标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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