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建设局(建委)、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发改委)、银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住建部、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的工作要求,决定2018年7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行动范围
先行在福州市、厦门市开展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营销策划中介机构)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开展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工作
(一)准备(发动)阶段(7月份)
1.会商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督促福州、厦门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认真梳理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作为行动重点,挂牌督办。
3.积极开展行动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二)巡查阶段(7至9月份):福州、厦门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宣传、建设、公安、司法、物价、工商、税务、银监部门对本市所有房地产在售楼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实地巡查,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依法立案查处。
(三)督查阶段(9至11月份):在巡查阶段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银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福州、厦门两地的专项检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
(四)巩固阶段(12月份及今后一段时间):持续开展常态化日常巡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总结形成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制度和工作机制。同时迎接国家部委督查。
三、治理行动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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