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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居住要交物业费吗?附详情介绍及法律依据

诸葛找房 2019-12-10 13:47

  综投网(www.zt5.com)12月10日讯

  业主是否应为尚未居住或装修的闲置房屋支付物业费?

  参考意见

  1.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这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由相关合同约定的: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之外,在其余情况下,无论业主是否开始居住或装修,无论房屋是新楼盘或二手房,业主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2)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将约定物业服务费支付之事宜(包括支付起算点、费用缴付周期等等),而这些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业主应仔细阅读该等合同内容,并按照该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费的支付义务。

  2.目前实践中,开发商(即建设单位)通常以交付或视为交付作为由买受人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起算点,但部分省市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规定更有利于业主的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算点,具体以各地政策实际规定的为准。(本参考意见后附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以供参考)

  3.目前部分省市针对交付后没有立即装修或使用的房产的物业服务费推出了减收政策(具体以各地政策实际规定的为准),但无论收费标准如何,业主均有义务为其住房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6.《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标签:物业费物业费查询物业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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