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英国房地产税的起源和美国一样,都是为了维持战争带来的巨大开支,现在的主要功能也都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英国对住宅征收的房产税叫住宅房产税(City Council Tax),由政府统一制定具体税率,面向年满18周岁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年满18周岁的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征收。税基为房屋的评估价值,每5年重新评估一次,房产价值分为A-H8个级别,税率为0.4%-0.7%的累进税率。
·日本
日本的房地产税起源于1872年的地租,有经历了1972年和1993年两次房地产泡沫时期的改革,逐渐发展成熟。
现在日本住宅房产持有期间需要缴纳两种税: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简称固都税。日本的房地产税由都道府(相当于中国的直辖市、省、自治区和大城市)和市町村(相当于中国的市级以下政府)征收,中央政府不直接征收,只参与分配。其中固都税属于市町村税。
日本没有单独面向房产征收的财产税,固定资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房产、汽车、机械等固定资产,标准税率是1.4%,上限为2.1%。
日本土地与房屋采用二元税制,二者的税基计算方法不同,计税时会分别估价,通常评估值远低于市场价,且有一定的起征额,一些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减免。
都市规划税则对城市区域内的房屋所有人征收,税率各地各不相同,但不能超过0.3%的最高限制税率。
·重庆&上海试点情况
我国从2011年起,以上海和重庆作为房地产税试点。
目前房地产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征税的普遍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我国的房产税改革还肩负着调控房地产市场、限制外来投资需求的任务。
试点初期,税基暂定为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两个城市对于不同情况分别有一些减免政策。
按照目前的效果来看,重庆和上海的房价并没有因为加收房产税得到调控,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没有明显增加。
以房产税已经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德国、中国香港等地的房价,都没有因为加收房产税而产生太大的变化。
同时,上述国家的房地产税税制都有税基宽、税种少的特点,持有税的征收原则是绝大部分有房产的都要征收,但税率都很低,以不给国民造成负担为准。而在流转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成熟的税收体系房地产税的税种很少,而我国目前土地开发和房产交易环节一共有14个税种,大大增加了征收的成本。
今后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肯定是合并税种、降低税率、增加税基,加收房产税并不会增加自住房持有者的税收负担,而抑制炒房太高房价,还是限贷、限购等政策更加有效。
用户评论(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