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投网(www.zt5.com)06月12日讯
最近,很多网友提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的问题,觉得有必要从根源上跟大家分享相关知识,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多次完善改革,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新人”来说,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体现了社会统筹因素,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了个人账户因素。这就是我国独创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从理论上说,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而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制。
但是对于“中人”来说,有很大一部分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那时尚未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实际金额。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或调节金等以平稳过渡。于是,“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调节金只在部分省市的一定期限内发放(通常采取5年或10年内逐年递减直至取消的办法)。
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
按照国发[2005]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可以用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
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pide;2×缴费年限×1%
国发[2005]38号文是对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国发[1997]26号文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原来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对所有人都是一样,容易出现平均主义逆向选择,不利于调动个人缴费积极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形成“多缴多得”机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来衡量缴得多缴得少的问题。
因为,养老保险缴费贯穿劳动者一生,通常会积累几十年的缴费,可能有的月缴纳的基数高,有的月缴纳的基数低,而且还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简单将历年缴费进行算术平均是不科学的。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了指数化的概念。我们理解现行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需要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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